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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需要掌握众筹知识,越早越好!
时间:2015-07-14 来源:百道网 作者:刘芬 浏览量:1647

在这个人人都能参与融资的时代,认识众筹、理解众筹已经成为每一个企业家、投资人,甚至每一个与金融相关的人必备的知识!本书由精心挑选的、欧美众筹界的众多权威专家共同完成,用十二个章节,从不同方面剖析了互联网融资中遇到的种种问题,精确而专业地反映当前众筹的发展状态,并展望未来的发展趋势。 

《众筹:互联网融资权威指南》

众筹,也称公众融资或公众投资,通常是指公众作为一个集体,通过互联网投入资金,支持其他个体或组织的活动。众筹的支持面极广,涵盖了灾难援助、书籍出版、艺术家寻求从粉丝到政治阵营的支持、初创企业或小型企业筹资等。 

本书阐述了推动众筹发展成为主流投资手段的市场动力。与其他的众筹白皮书、指南以及网上的宣传资料不同,本书的作者均是经过精心挑选的、最毫无偏见地代表各种门类的市场参与者。本书旨在精确而专业地反映当前众筹的发展状态,并展望未来的发展趋势。在此,我们由衷地希望你能从本书中发掘最有价值的信息。 

无论你是寻求资金投资的初创企业创始人,还是为了大型企业的长足发展而寻求融资的企业家,天使投资人或是对冲基金管理人,证券律师、税务会计或是咨询顾问,都必须掌握众筹的相关知识,而且越早越好。幸运的是,我和我的合著者们将为你呈现众筹领域的第一部专业著作,全面剖析互联网融资的各种问题。 

本书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众筹”,回顾了众筹的历史背景,简要概述了当前的市场状况;第二部分“众筹活动上线筹备”,提出了有关商业计划的建议;第三部分“掌握规则和规范”,探讨了与众筹有关的法律和其他技术性问题。鉴于本书的开头部分提供了大量的基础资料,你可以从头到尾地去阅读本书,也可以从自己所需的话题入手,把本书当作指南去跳着阅读。因此,根据这种指导思想,让我们一起就此开始阅读,快速浏览一下以下几部分的内容。 

众筹最初主要用于帮助筹集慈善捐赠。而如今,众筹不再仅限于非营利性领域,它正成为商业和社会企业家的新宠儿,越来越受到主流人群的关注。社交媒体、在线社区以及小额支付技术进一步推动了众筹成为筹集捐赠或资金的主要手段。众筹可以让企业或组织机构从潜在的利益支持者群体中寻求捐赠,也可以让新的商机以极低的成本寻得投资者的资金支持。在第1 章“众筹的历史”中,杰森·贝斯特(Jason Best)、舍伍德·奈斯(Sherwood Neiss)探索了众筹发展的根基。 

无论众筹的目的是营利性投资、慈善捐赠还是艺术支持,其核心都是资源在基层的汇集,共同的期望和信任是促进公众参与的最重要驱动力。在第2 章“何为‘众’筹”中,凯伦·克里根(Karen Kerrigan)探讨了社交媒体在众筹这一新的融资领域中的重要性。 

采用众筹手段寻求种子资金融通的创业家,通常会通过在线社区劝诱非专业投资个体作出投入小额资金的承诺,当然也可能存在其他不同的形式。 

对作出承诺的投资个体不能给予任何直接的物质回报,这在艺术赞助和慈善融资活动中最为普遍。有时,众筹项目的发起方会设置承诺门槛,即在截止日期以前,如果未能达到门槛规定的金额,则所有承诺无效;另一种方法是,邀请赞助者进行展示宣传,作为对其现金承诺的回报;还可以提供某种准股本投资,尽管在管理证券公开发行的可适用的金融规范中,应尽量避免此类协议。在第3 章“数说众筹”中,卡尔·埃斯波斯蒂(Carl Esposti)对众筹的市场环境进行全方位描述,尤其是主要众筹模式的地理和人口因素。在第4 章“当前众筹市场动态”中,安德鲁·迪克斯(Andrew Dix)和查尔斯·鲁扎(Charles Luzar)同样对现代众筹市场进行了全面分析。 

众筹能够从“公众”中为好创意或好想法(不适于传统融资要求的模式)筹集资金。如果筹集资金成功,创业企业不仅能获得项目启动的种子资金,还能获得潜在的消费者支持,并从口碑营销中获利。在第8 章“与投资者或‘赞助人’沟通”中,乔伊·肖弗莱尔(Joy Schoffler)对如何建立和维护在线关系(线上关系)进行了概述。 

另外,本书多个章节都涉及同一个主题——商业计划的独特性。由于采用众筹的手段可能会使某些尚处于萌芽阶段的创意或想法提早向公众披露,从而很容易被竞争者窃取。因此,众筹项目的发起者就必须考虑到其创意或想法有可能会面临被那些动作更快的、更具融资竞争力的对手所复制并发扬光大的风险。在本书第二部分的开篇,大卫·费尔德曼(David Feldman)和迈克尔·艾伦(Michael J. Allan)两位作者分别在第5 章“众筹活动运作筹备”以及在第6 章“保护知识产权”中,对众筹活动筹备阶段的商业计划进行了全面解析。随后,雷金纳德·钱伯斯(Reginald Chambers)和大卫·伯顿(David R. Burton)分别在第7 章“了解投资期权”和第9 章在“众筹并非唯一融资途径”中深入讨论了初创企业或新创意融资的其他方式。 

众筹所涉及的另一重要的相关问题就是证券法的限制。劝诱公众投资在通常情况下属于非法行为,除非待出售的证券是在诸如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SEC)或其他国家类似的官方授权机构登记备案过的。根据《美国证券法》第五部分的规定,任何证券的出售都必须同时或提前公布符合证券法案要求的售股说明,否则该发行即为违法。 

尽管关于某种活动是否构成证券出售仍争论不休,但是任何众筹协议,只要其中的个体投入资金交换基于他人工作产生的潜在收入或收益的分成,或获得他人工作中的所有权,或某种金融激励,如有息贷款等,都有可能被视为证券。因此,投资劝诱必须在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才具合法性,除非其能满足某项豁免条款(比如《1933 年证券法案》D 条例)。在本书出版时,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拟定的有关股权众筹相应的监管法案正处于征询评估阶段,可能在2014 年正式生效。这些法规可能构成对证券法的补充,有助于推进众筹投资的发展。这些法规中包含了一些保护性限制要求,允许发起者通过使用诸如社交媒体之类的大众传播技术,以众筹的方式筹集有限数额的资金,而无需受到常规的管理登记要求的限制。在本书最后一部分,琼·麦克劳德·海明威(Joan MacLeod Heminway)在第10 章“众筹的法律问题和美国众筹法”中,全面讨论了相关证券法规范的问题。在第11 章“全球司法管辖基础上的众筹法”中,杰夫·林恩(Jeff Lynn)和克里斯托夫·德· 拜塞尔(Kristof De Buysere)阐述了欧洲更为灵活的管理框架。 

在第12 章“D 条例新规则及其对路演活动和展示日的影响”中,基兰·林加姆(Kiran Lingam)、特伦特·戴克斯(Trent Dykes)和梅根·缪尔(Megan Muri)完成了本书最具技术性的部分,探讨了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针对一般劝诱和公开宣传拟定的新规则将会对路演活动(公司在合格投资人群体中进行投资劝诱)产生怎样的影响。 

众筹和公众搜索(在公众中完成搜索任务)一样,都与在线社区和社交网络密不可分。“公众”可能以社区的形式存在,也可能是由来自世界各地,因投资某一个体、项目、事件、运动或商业企业可能获得的权益分成而偶然集中在一起的独立群体。互联网带动了信息的全球流动,增强了“公众”参与投资的意识。在本书的编后记中,乔恩·梅德韦德(Jon Medved)和扎克·米勒(Zack Miller)对在全球化的众筹公司投资做出了前瞻性的考量。 

正如社交网络改变了人们分配时间的方式一样,众筹将改变人们分配资本的方式。从普遍意义上讲,众筹其实就是群体集资和社交网络的融合。群体集资的历史可追溯至一千年前,但众筹的社交网络发展尚处在初始阶段,同时它也是这种革命性融资手段最强劲的推动力。 

依托于社交网络,众筹为人们创建了一个可以对感兴趣、有激情的项目进行投资的平台,也为各种项目或活动主导者提供了大量的市场机遇,无论是新电影、时尚设计、航海探险、初创企业或是下一届奥林匹克盛世,众筹都可以成为筹资的有效手段。我们衷心希望本书能成为开启您探索融资新领域的催化剂。